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作为主体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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