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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