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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宋**健康权纠纷一案,磐**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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