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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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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