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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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