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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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甘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民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