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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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