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饶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周*、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