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周*、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原告孟**与被告王*、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马**、舒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芝诉被告赵中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饶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