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铭与被告王*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铭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饶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熊*与被告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