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原告李*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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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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