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陆*姣与被告陆*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阮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