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原告齐*与被告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叶*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顾*与被告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李*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阮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