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叶*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贺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肖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阮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