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原告陈*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熊*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段*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