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原告段*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