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顾*与被告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武汉某某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