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顾*与被告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李*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阮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武汉某某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