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武汉某某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