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古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齐*与被告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顾*与被告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