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原告孙*与被告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