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祝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骆某某与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某某与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某某与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