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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瞿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2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某某、瞿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黄某某、瞿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关于健康权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双方提出确认申请的时间已超出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黄某某、瞿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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