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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德**司、德**分公司与上诉人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大冶市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德**司、德**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上诉人德**司、德**分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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