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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何国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大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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