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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均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罗*均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及王**(反诉原告)反诉罗*均(反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罗*均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王**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王**亦于同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罗*均的反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罗*均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王**要求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罗*均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王永安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永安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罗**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罗*均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永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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