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赵**、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王**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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