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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竹山**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吴**、竹山**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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