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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海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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