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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何*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何*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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