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何*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张*与吴海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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