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国诉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兴国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兴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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