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某某与房**、牛**、浙商财产**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某某诉被告房小*、牛**、浙商财产**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房小*驾驶的鲁G7H319号小型轿车和被告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房**驾驶的鲁G7H319号小型轿车。

扣押被告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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