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张**诉被告聂**、民安财产**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王**、张**、被告聂**、被告民安财产**临朐支公司均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王**、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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