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万元;被执行人陈*应承担诉讼费3300元,公告费620元,执行费2150元。经查,被执行人陈*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宋**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宋**也愿意等被执行人陈*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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