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实,被执行人系张家界**责任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在开发桂花苑住宅小区(汇景国际名都二期)工程项目中,因不善经营,拖欠外债太多,无力偿还,该公司现有的财产已被中国**家界分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系湖南省邵东县人,目前,在银行账户上无存款。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一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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