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某某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借款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向某某分文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向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3)张**一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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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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