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4340元,本院已执行29080元,其中收取执行费1400元,余款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分文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一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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