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代成与被执行人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与被执行人符**、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符**、胡**应该向申请执行人代*偿还借款58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13470元,被执行人符**、胡**一直未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符**、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扣留的被执行人符**、胡**以第三人胡**(又名胡**)名义在张家界市**偿管理办公室享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收入60万元暂时不能提取,胡**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正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代*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符**、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一初重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