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聂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聂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聂X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罗XX借款本金57000元,并从2011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6.56%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55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聂XX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聂XX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张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张**民一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聂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XX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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