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的房屋正在征收过程中,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够执行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民一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房屋征收款到位后,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万X 与被执行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聂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春银与被执行人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邓X与被执行人陈*、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武德郴与被执行人全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彭**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周**与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