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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经本院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仍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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