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XX应向申请执行人李XX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16000元,共5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5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张XX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张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张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一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张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XX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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