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张**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邓**借款115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陈**以张家**实业公司名义修建的张家界观音洞景区旅游开发中心工程项目,并于2013年7月19日向张家**民法院执行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扣留该工程款。目前,被执行人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张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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