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胡*、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私下协商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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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第三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吕大铁与被执行人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刘*与三被告符*、符*、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万X 与被执行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聂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春银与被执行人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