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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胡*、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胡*、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私下协商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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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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