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经本院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仍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田XX与被执行人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胡*、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万X 与被执行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代成与被执行人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邓X与被执行人陈*、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武德郴与被执行人全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