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思清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思清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思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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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杨*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王*升诉杨**民间借贷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