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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胡**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思清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思清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思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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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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