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向原告孙某某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孙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杨*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米*与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米*某与被告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