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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向原告孙某某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孙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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