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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