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溆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王在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王在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在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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