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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向初华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帮信投资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向初*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帮信投资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溆浦县帮信投资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向初*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9932.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初*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需与本院受理的以舒**、溆浦**有限公司、溆浦帮信投资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合并执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15)溆执字第35号执行案一并执行,合并执行系列案统一以(2015)溆执字第35号执行案号执行,执行款按实际执行比例分配给系列案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溆执字第152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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