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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向*与被执行人向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向*与被执行人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溆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应于判决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94元(截止2015年10月14日)及执行费6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下落不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溆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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